最新药品管理法 将有四点新变化
1.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有医生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2.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新药,优先进行审评审批。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短缺药品的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扩大进口等措施,保证药品供应。
3.中药材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材生产和销售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材追溯体系,确保中药材的安全、有效和可追溯。
4.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