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判刑后的待遇 国家公务人员判刑后工资怎么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应自拘留之日起停止支付工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应当按照所判处的刑罚处理: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或者管制的。
2.试用期内,停发原工资。对已安排临时工作的见习人员,对原公务员按见习前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上班族按工资固定部分(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普通上班族岗位工资)的85%发放生活费,工资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3.试用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新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4.被判处拘役的。刑事拘留期间停发工资。任期届满,原单位接收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岗位和新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5.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原单位接受并安排工作的,工资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