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查明事实后,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