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保障职工大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医疗互助制度。
2.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功能衰竭)、重型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年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疑难杂症、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