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保留产权如何办理? 拆迁保留产权怎么办理?
要保留拆迁的产权,必须先申请,申请要求包括:
1.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已婚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和财产聘书(双方不能亲自出席并签署聘书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公证的聘书)。被拆迁人单身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单位被拆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已领取产权证的房屋)或安置房实地测绘问卷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已领取产权证或已办理产权登记但未办证的房屋)(产权证未注明土地性质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校对原件)。
4.原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协议)和安置补偿表或拆迁补充协议;
5.购房合同(指货币结算);
6.房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此件不需要领取,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收集信息);
(一)被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的,提交社区、街道或者乡镇一级确认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2008年12月8日后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安置资格已由各区国土局审核确认的,提供农村安置公寓房屋安置人员及配偶的协议书(协议书须经原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确认或公证);
(3)拆迁协议签订于2004年3月17日以后的,应提交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簿(指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收集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