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采暖期采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处级及以下800元。
2.2019年,国家将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发放时间从12月调整为10月。现与人社部门联合下发,从2018年开始执行。采暖费缴费时间调整后,将与集中供热缴费时间有效衔接,给全市87万企业退休人员带来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