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实行门诊统筹账户管理。全年累计最高25元/人。家庭参保人员可以调整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2.住院报销:乡镇(社区)卫生院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65%;中心医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60%;县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45%;县级以上医院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0%。年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