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
2.出售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买受人与销售单位应当签订维修资金缴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