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省林权争议调解(简称调处,下同)适用本办法。与邻省的林权争议调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林权争议调解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解、主动协商调解的原则。在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