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党支部的条件 申请过程
1.党章第五章规定:“企业、农村、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人民解放军连队等基层单位,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2.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五十人至一百人的,如果不需要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决定,也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
3.给上级党委写一个关于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求的内容包括:简要说明组织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人员数量;现有专职党员和预备党员的人数,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已成立的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成员人数及成员设置方案等。
4.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党支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
5.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成员分工。
6.给上级党委写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指示。请求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党支部会议选举、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举和党支部成员分工的简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