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侨办〔1985〕119号文件规定,已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可继续享受国家对已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的工人、职员(包括学徒工),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国籍,均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