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放贷 年利率36%先从本金扣除费用
1.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年利率是36%。为什么这条线构成了判断案件轻重的标准?
年利率36%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的利率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实际年利率36%为定罪量刑标准。
3.非法放贷的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借贷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借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即借款人取得的本金数额为准。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所得。
未处理的非法放贷数额、非法放贷的次数和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人数应当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