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对方不参加可以吗 来看看法律规定
1.合议庭成员也必须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2.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理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资格的法官担任。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更换,但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除外。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应当报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5.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鉴定和判决,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