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账户能不能司法扣划

黑白王蛇2022-07-20  13

保证金账户能否扣划 贷款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能否被扣划执行

1.关于这个账户的资金是否可以强制扣款,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账户是特殊存款账户,法院不能强行扣划。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账户虽名为专用存款账户,但不具备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征,不符合质押合同的要求,可以强制扣款。

2.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原因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从相关单位。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转移、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600万元,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依法扣除了保证金。

(2)某银行主张有权质押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但始终无法证明担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即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担保协议真实,担保关系成立,异议人银行也未提交《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法院扣划的600万元是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为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提供的保证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债务人会以专用账户、印章、保证金等形式指定款项。,交给债权人占有。第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既然某银行提出该账户是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保证金的专用账户,那么该账户内的存款应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不能随意支取或支付其他费用。但本案中某银行提交的该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有取款记录和其他支付记录,不构成特殊化。

质押是从属性的,其成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质权人应在主张优先权的条件满足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优先权,待权利确认后再向法院提出优先权。某银行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住房贷款人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未达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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