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成员。它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它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县级以下不设)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设区的市名额一般为35至45名,县级一般为23至29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