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职责 国务院的主要职能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国家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划分;
5.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9.管理外交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2.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依法审批行政机构的设置,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