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十级伤残鉴定细则 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残疾的认定标准包括:面部严重毁容并伴有表b2中二级残疾之一;全身瘢痕形成严重,占体表面积≥90%,并伴有脊柱和四肢大关节运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失和一上肢高失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者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瘫痪肌力≤2;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多次手术失败;中度面部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伴轻度毁容;拇指完全缺失或没有功能,等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写、失写、失认等。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且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脊柱侧凸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丧失1/5以上;骨折后脊柱畸形小于30度伴有根神经病(电生理检查异常);一只拇指完全丧失,或拇指以外的另一只手丧失两个手指;一只拇指完全丧失功能,另一只手除拇指外完全丧失两指功能,以此类推。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全层颅骨缺损≥30cm2,或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疤痕、异物或色素改变植皮占面部10%以上。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瘫痪肌力4级;单侧部分足瘫肌力≤3级;肺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严重毁容的标准之一;面部烧伤植皮≥1/5;轻度面部异物沉积或色素脱失;部分双侧耳廓或大部分一侧耳廓缺损等。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动脉、颈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或轻度毁容标准的;发际线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要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