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和拘留是两回事,就像刑事立案不一定要刑事拘留和逮捕嫌疑人一样。
2.纪委无权保留,监委只能保留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六个月。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区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