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根据这一规定,因宅基地纠纷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的,两级政府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