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事实的认定,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调解过程中的自认和妥协,并不会影响以后的判决。
2.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它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