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红人馆2022-07-20  75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18条方法

1.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就业信息和在流入地的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3.第三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按照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4.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居住和工作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通过书面、网上、传真等方式进行。

5.第五条在宾馆等住宿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应当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6.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庙、教堂等单位和场所住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7.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并在租赁或者终止租赁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委会报告。租赁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8.第八条就业形式。

9.娱乐场所、网吧对在法定营业时间以外的场所住宿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及时申报个人信息。酒吧、茶楼、电影院、洗浴保健等服务场所对凌晨两点后仍留在场所内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个人信息。

10.第十条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信运营、高等院校等单位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11.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12.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3.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询、使用。

14、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一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对…造成严重损害。

15、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16.第十六条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者不如实登记申报暂住和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旅馆住宿服务场所未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依据《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7.第十七条出租人、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登记、申报或者提供承租人、承租人员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18.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流动人口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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