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根本的区别

永远的蝴蝶2022-07-19  27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在哪些方面不一样?

1.评价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法,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谈判的竞争性评估方法是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集中精力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和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交易候选人中选择报价最低、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平等的供应商作为交易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未完成谈判的供应商。竞争性评估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所有成员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采购要求确定后,要求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根据咨询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价,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审查侧重于不同的方面。竞争性谈判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综合指标。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采购需求,在最终报价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这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种判断。

3.供应商以不同的方式确定。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发布公告外,还可以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书面推荐,或者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4.这些文件是在不同的日期发出的。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到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其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不得少于10天。

5.明确修改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应顺延。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截止日期少于5天,则应满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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