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挪用、转借机动车牌照、驾驶证的;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或者使用无效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禁止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或者转弯的;未按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未立即移动,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向相反方向行驶;饮酒后驾驶车辆;通过或者超越由警车护送的车队;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下陡坡时,发动机熄火,滑空挡;通过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的;
在高速公路上,公共汽车驾驶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过核定重量30%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照明装置等部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运载危险品或者不按规定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有违法行为的,一次记3分: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行的;违反交通信号;路口堵车时强行进入;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照明装置等部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进入导向车道后,未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未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的;未按要求掉头的;驾驶噪声和有害气体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标;乘用车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船上货物超过核定重量3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货物和车辆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违反高速公路其他载人规定的;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20公里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正常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实施后的管制措施。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违反速度规定;船上货物质量超过核定装载量不足30%的;驾驶后视镜和排水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右转弯遇同车道前方有车等待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
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同车道行驶,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未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和雾灯的;
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或者避让行人的;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未按要求安装或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不需要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检验号牌或者移动号牌的;
在高速公路上骑行,压车道分割线,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事故车的;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吊车、带拖车的汽车;不按规定牵引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未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未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驾驶和骑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两轮、侧轮摩托车后座附载未满12周岁儿童的;开车不关车门、车厢;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在未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注意驾驶人驾驶载客汽车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其他车辆装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