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期内扣满12分没有补救措施的,实习期内记满12分,驾驶证将被注销。
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应当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
2.此外,持有准驾车型a1、a2、a3、b1、b2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分超过6分但未达到12分,在实习期内记分超过6分但再次未达到12分的,也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