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出售时,可向车管所申请保留原车牌。
2.参照《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新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