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流程以及规则

海南三沙市2022-07-1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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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和时限。人民法院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三年。

2.评价。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这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上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情况。评估报告应在收到后5天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救济途径)。

3.确定拍卖底价。拍卖价格由法院参照评估价格确定。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价或市场价的80%;拍卖时,可酌情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

4.拍卖公告。房地产(房子等)的拍卖。)应当在拍卖前十五天公告,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前三十天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拍卖法院等信息。

5.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有最高应价,则拍卖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在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拍卖无人出价或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将该财产交由他清偿债务(法院判决以物抵债)。

6.第二次拍卖。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拍卖时设定的保留价清偿债务的,应当在60日内再次进行拍卖。对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不动产,申请人接受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可以决定以物抵债。申请人拒绝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7.第三次拍卖和出售。第三次拍卖失败,被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的,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发布出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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