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协会的条件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哪些字样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带有“中国”、“中华”、“中华”字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华”、“中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