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道路和公共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不属于房屋的公摊面积。
2.可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大堂、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滑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供配电间、值班门卫室等。以及服务于整个建筑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在功能上服务于建筑的其他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隔墙和外墙(含山墙空为墙面积和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