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木材的,收取加工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收取的加工费折合成不含税价格,乘以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或者适用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7%),计提销项税额。
2.如果是收购原木进行加工,然后销售,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应税“货物”,应在收取的货款折合成不含税价格并乘以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或适用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7%)后,计提销项税额。
3.林场原木销售增值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