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证被扣满12分且35日内未进行驾驶证审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