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哪些方面
1.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1)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导致侵权诉讼;医疗纠纷诉讼。
(2)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比如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和证明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以及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4)对方当事人妨碍举证的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的不适用范围:
(1)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以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五)因动物饲养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在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