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后,提供给其他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登记在专门登记簿上,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原始凭证一定不能错。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其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登记在专用登记簿上,并由提供者和接收者共同签名盖章。
3.会计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原始凭证比较特殊,需要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批准后才能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