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