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为两个层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其他条款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但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颁布实施。
2.国家优先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