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经营行为将迎来更细化的管理措施。
近日,商务部发布《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鼓励设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但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禁止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意见稿》明确,无店铺的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提供者从事销售活动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网购用户遭受“差评”的广告“轰炸”推送行为:不得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推送广告。没有消费者的认可。
网店将被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意见稿,无店铺零售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零售的相关服务提供者,是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宣传、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根据意见稿,对于网店等无店铺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更加细化的管理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汇总无店铺零售商及相关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意见稿相关规定的,将由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处理,并且处理结果将纳入无店铺零售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无店铺的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微信销售推广有望规范化
根据意见稿,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无店铺的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营销信息。违反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意见稿》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如何将部分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的行为界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薇薇认为,意见稿仍需修改,并更准确地指出。“《意见稿》明确不允许通过微信等渠道强行推销信息,但并没有完全禁止无店铺的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广告。”王薇薇认为,意见稿中禁止的应该是“强买强卖”的广告信息,比如手机短信中的垃圾短信。“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不应被过度解读为禁止所有微店推广。”
王薇薇说,以微信为例,微信朋友圈里随处可见微店,有些微店还通过公众号推送各种广告信息。这些内容会被定义为“禁止的营销信息”吗?恐怕很难。这些信息确实可能给微信用户带来困扰,但是从信息发布渠道来看,商家推广的平台是自己的朋友圈或者微信群,属于私信渠道的平台。同时,对于受到微信广告困扰的用户,可以选择屏蔽商家朋友圈,将商家从微信群中移除,进行维权。"微信官方也在努力防止广告泛滥."告诉王薇薇全国商报记者,“早在去年,微信官方就禁止公众账号推送广告,通过转发抽奖增加粉丝。商务部的这个意见稿的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