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表示,为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起草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对域名注册、域名解析服务机构的责任以及域名持有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首次要求不得为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提供境内网络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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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 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的规则和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和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3)管理中国境内域名根服务器和域名注册机构的运行机构;
(4)负责域名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5)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vi)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7)管理中国的域名解析服务;
(VIII)管理与域名服务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域名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5)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与域名服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系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6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要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的许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境内,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划和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二)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且该法人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保证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5)具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提供长期服务和完善的服务退出机制的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顶级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中国境内,其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二)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且该法人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符合电信监管机构要求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和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验证真实身份信息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完善的服务退出处理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解析系统设置在中国境内;
(二)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且该法人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备验证真实身份信息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能力,具备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完善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的,其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有效管理域名服务的证明,包括相关制度和场所、服务能力证明、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3)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措施;
(4)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评审期。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在许可有效期内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后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营销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不再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营销等工作过程中应主动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建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和应急机制,定期备份中国境内的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机构在其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