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重工业城市2022-07-13  17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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