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上,涉事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行为的风险做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发生危害风险时,也应当对自己负责。比如足球、拳击比赛、坐飞机、“高铁”等社交活动,都属于“自愿冒险”。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风险都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可以存在的风险。但如果活动的组织是商业活动,比如旅行社,或者是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应该另当别论。
今年7月19日,go on road trip的5名游客在攀登天祝玛雅雪山主峰进行海拔4447米的探险时,因路况不清、体力不支被困山顶。事发后,经过多部门人员21小时的救援,被困游客全部安全下山。这类自助游的事故近年来屡见不鲜,那么在参加这些活动时,组织者和参与者应该注意些什么以保证安全呢?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发生意外时,伤者该如何索赔?
1.凯斯。两名组织者因车祸导致“驴友”残疾获得赔偿。2009年8月,兰州市民刘等11位“驴友”相约到武威冰沟河森林公园旅游。在返回途中,他们的金杯面包车发生侧翻,车上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受伤最重。经诊断,九级两处残疾。之后,刘一纸诉状将两名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23万元。2011年8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两组织者赔偿刘损失共计10.8万元,两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2月9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上路旅行侧翻致一级伤残全车分担赔偿。2013年2月,重庆市江北区某公司同事朱、李、、鲍邀请其自驾游,邀请何、王、于,大家约定一切费用实行AA制。朱外出到谭处,借了别克商务车作为外出的路费工具。在贺某驾驶途中,因车速过快,车辆冲出道路,致朱某一级伤残。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何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谭某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其余同行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1万余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赔偿责任由go on road trip其他成员共同承担,共计赔偿被害人朱6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自助游组织者“驴友”伤亡被判无责。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民郝某、张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网友自愿报名的户外登山活动,声明“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全部责任。除了领队受大家监督,有控制费用和开户的责任,不负责往返途中的任何危险和后果。”孙看到帖子后,主动要求参加。活动中改变了路线,不间断走了12个多小时,超出了原定计划。孙突然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父母起诉郝某、张某及网络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组织者郝某、张某不具备环境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未承担经营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后,他们也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孙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1月,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与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不同,自助游相对宽松,自由化程度高。在自助游的过程中,参与者可以自由组合,自愿参与。一个或几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主办方也是活动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所以活动不具有盈利性。因此,这类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与商业营利活动不同的责任。在法理上,涉事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行为的风险做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发生危害风险时,也应当对自己负责。比如足球、拳击比赛、坐飞机、“高铁”等社交活动,都属于“自愿冒险”。
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风险都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可以存在的风险。但如果活动的组织是商业活动,比如旅行社,或者是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应该另当别论。自助游可能涉及哪些意想不到的风险?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什么?自助游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风险。自助游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来划分责任。二、意外伤亡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风险,受害人的损害需要他人承担的条件,至少要求他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比如自助游的主办方或者在组织旅游中起主导作用的人员,在山洪多发的季节,在低洼处搭起了野营帐篷。如果洪水造成人的损害,相关人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自助游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具体的事故归纳为两种:一是“驴友”之间或“驴友”之外的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纠纷,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二是“驴友”在自助游过程中因消费、买卖、租赁等原因造成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根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区分责任。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主办方是否有赔偿责任?在自由自助游中,组织者只承担一般的善意保护义务,不承担与旅行社相当的责任。针对自助游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根本原则是先对自助游的性质做出判断和界定,再根据自助游的组织形式、参与人员、具体事故原因等事实进行责任分担。就组织者本身而言,要看其是否有责任赔偿受伤的“驴友”,是否有义务保障“驴友”的安全,对“驴友”所受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如果组织者对意外损害的发生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组织者不应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的基本特征是专业性,是由具备相应户外知识的主体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形式。驴友之间的关爱,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救助,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要求。组织者往往在活动开展后成为“驴友”之一,与其他驴友之间没有绝对刚性的管理和领导关系。这也是法律有条件让其负责的原因之一。自助游发生意外时,组织者和参与者分别应该怎么做?伤者如何索赔?有哪些注意事项?自助游的主要属性在法理上应该是“自愿冒险”,但这种“冒险”并不是绝对的。自助游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作为组织者和同行者的“驴友”对受伤的“驴友”负有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这意味着,无论事故是由组织者还是同行“驴友”直接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组织者或同行“驴友”都应积极施救,防止事故造成的损害扩大或二次伤害。如果由于组织者或同行“驴友”救助不力,导致受害人损失扩大或发生二次伤害,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索赔本来就有风险,自助游引发的民事纠纷具有取证难、过错责任划分难的特点。
作为赔偿请求人,需要正确判断相关赔偿责任人,收集事故发生、损失程度、责任人过错的相关证据。同时,还需要妥善保管产生的费用票据、病历等单据。
比如案例3,组织者和参与者要怎么做才能免责?为了规避自助游过程中的风险,组织者一般会要求参与者签订一份自担风险的协议。协议的目的之一是向参与者宣告这项运动的潜在风险,另一个是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主办方将主张免责。虽然免责条款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免责条款免除组织者注意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和说明,对组织者的能力、经验、信用等进行评估,让参与者做出判断和选择,最大限度地减轻组织者的责任。作为参与者,要时刻把风险防范意识放在首位,自觉遵守交通、防火、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行为规则,认识到活动中涉及的风险,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