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杀城管案


用众多的犯罪记录来形容苏斌并不为过:1992年6月因犯伤害罪被判刑5年;他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被判处5年监禁;2000年9月,他因寻衅滋事被判处5个月拘留。

然而,这并没有影响苏斌的“仕途”。他是“三合一”,后来成了执法干部。历任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坊执法大队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

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原大队长苏斌于2019年3月29日被海城市监委刑事拘留,后移送司法。2020年8月24日,苏斌被判犯有行贿、受贿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从“三进宫”人员到城管大队长

与大多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同,辽宁省海城市(鞍山市下辖县级市)城管局不仅承担城市规划、市容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和审批职能,,但也有一些矿山相关的业务。

据海城市政府官网介绍,海城市城管局的涉矿业务包括矿产品派运单发放回收、矿产品计量管理、查处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核查非法采矿企业及运输车辆等。

自2018年以来,至少有11人因贿赂和其他罪行被判刑。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论文中公布的相关裁判文书,这十一人因收受矿山企业贿赂,为矿山企业违法行为开绿灯,如无矿产品销售运输派工单非法放行矿产品运输车辆,为矿山企业在矿产品运输过程中逃避检查、偷税漏税提供帮助等被判刑。

上述十一人包括海城市城管局副局长王健、执法中队队长倪忠良、计量服务站站长刘森、计量服务站站长杨、计量服务站副站长王安波、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执法队员吴浩、牌楼执法队队长、牌楼执法队临时工王万成。

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苏斌、王万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苏斌有着悠久的历史,他曾因伤害罪、流氓罪和挑衅罪三次进宫。

1992年6月16日,苏斌因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苏斌在鞍山监狱服刑期间,于1994年10月20日获得减刑释放。两年后,他于1996年12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五年徒刑。在营口监狱服刑期间,于1998年10月21日被减刑释放。出狱不到两年,苏斌于2000年9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拘役5个月。

然而,这些恶劣行径并没有影响苏斌的“官方运动”。上述判决书显示,苏斌先后担任过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等职务。

上述判决书中披露的到案情况称:2018年9月,海城市监委在对王涉嫌犯罪9案进行审查调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违纪。2019年3月28日,海城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2019年3月29日,苏斌被拘留。在审查调查期间,苏斌除了向王某9行贿2万元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7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从犯王万成原是的司机,其到案过程如下:2019年4月2日,海城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王某在海城的四矿被盗采矿石。海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14日18时许将被告人王万成逮捕。被告人王万成于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海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斌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海城市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海城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追加起诉决定,追加指控被告人苏斌、王万成犯盗窃罪、非法采矿罪。海城法院共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除了受贿索贿行贿,还进行非法采矿。

海城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苏斌在担任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收受行政管理对象、招聘人员贿赂23.7万元。

此外,苏斌还向所辖企业索要菱镁矿,并以145.5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苏斌在担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期间,对海城市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运输矿产品车辆无手续运输行为予以关照,不依法处理、处罚。2018年1月,被告人苏斌向远东矿业负责人周毅索要菱镁矿2.23万吨,以61.5万元出售。2018年7月,被告人苏斌又向另一公司负责人索要菱镁矿6000吨,以84万元出售。

2016年11月,被告人苏斌要求时任海城市城管局局长王宝石提拔牌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曾某1为教导员。2017年3月6日,经王某9提名,市城管局党委会议同意曾某担任临时牌楼1执法大队教导员职务。2017年3月,在海城市滨江公园小区门口收受曾某给予的1万元,后将2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王9,其余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9月、10月,被告人苏认识的荣成市荣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4欲转让公司股权并停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驾驶人、被告人王万成进入海城市荣某公司矿区,使用钩机、铲车等工具先后开采镁矿4300吨。王某4对此没有异议。上述镁矿以32.46万元出售后,被告人苏斌获利27.46万元,王万成获利5万元。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苏斌、王万成于2017年9月、10月在荣某公司矿区共同盗窃镁矿石4300吨,价值32.46万元,分别构成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4300吨镁矿是经荣某公司负责人同意开采的,不存在秘密窃取的情况,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庭审结束后,法庭采纳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苏斌、王万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2017年9月、10月,他们擅自开采4300吨,矿产品价值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采矿。

8月24日,海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斌犯受贿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万成犯非法采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

法院还决定没收被告人苏斌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万元,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斌非法采矿犯罪所得人民币27.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万成非法采矿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主编:张吴文字编辑:吴标题来源:顶景图片编辑: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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