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是不允许在企业兼职的,除非是经过组织研究任命或者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国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兼职获取报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在企业兼职,不仅要看其是否属于公共管理人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其在企业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以编制、职级、是否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教育机构兼职;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试期间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注册地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考试机构应当认定考试不合格。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无偿兼职,或者在本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报酬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扩充资料档案发布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智2012年8月22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