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机动车辆保险
房子和汽车是大多数中国人最重要的资产,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私家车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大多数车主都绕不过这个坎。无论是已经买车的“老司机”,还是准备买车的“孟新”,如果不了解事故发生后的整个理赔流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和私家车主关系最密切的“机动车辆保险”。
先点击视频了解一下。
9月19日,车险改革正式实施。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这个车险新规会带来什么好消息?车主关心的保费有哪些调整?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国内的车险种类。
看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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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
1.强制保险的新责任限额。
《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为20万元。一张图给你看车险新规后赔偿金额的变化。
注意:
交强险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期间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止的,适用新的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2.新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地区浮动系数,浮动费率上限维持30%不变,下浮费率由原来的最低-30%扩大到-50%,从而提高了对未赔付消费者的优惠费率。对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撞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快速处理,研究不计入费率涨幅的浮动因素。
你可以点击下面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链接,查看你所在省份的费率是上升、下降还是保持不变。点击这里!明白! gt
◆上海地区: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等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
第二部分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商业车险)
车主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商业车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其保险责任的扩大。《指导意见》提出,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全车被盗抢劫、玻璃单独破碎、发动机自燃、无免赔额、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审判实践中双方对免责条款的争议。
我们来看看相关案例。
三大风险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主要的风险是-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车损险)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在车损险的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有时为了尽快得到赔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但实践中偶尔会发生被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损失,然后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保险人对此进行赔偿时,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如果保险人已经全额赔付,可以将被保险人重复赔付的部分返还给其理赔。
相关案例
某日,邹某在车上与女友发生口角,突然撞上前车,造成追尾。被撞车辆车主董某立即拨打110,并联系投保车损险的A保险公司。经交警大队认定,邹负全责,同时保险公司A对车辆损失评估为51500元。
事发两个月后,在被保险人董的要求下,保险公司A先行赔付,同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甲公司向邹某和乙公司进行追偿时,乙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三重责任险,均遭到拒绝,甲公司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邹某辩称,其在案发一个月后以转账方式补偿董某3万元。同时,保险公司B辩称,事故发生时,邹的驾驶证记分已经达到12分。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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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邹某事后支付了3万元。故保险公司A虽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其代位求偿金额应在邹某已支付给被保险人董某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A的保险代位求偿金额应为21 500元。至于其余损失,保险公司A可以主张返还董重复赔偿的部分。
另外,事发时邹被扣12分的情况也是真实的。这种情况属于“三责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驾驶人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的情形,为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在尽到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责任。但该情形不属于“交强险”免责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B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2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500元赔偿金额的19%由邹本人承担。
延伸:全车盗抢险
顾名思义,全车盗抢险是车辆被盗或被抢时,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保险。
根据保险协会制定的相关示范条款,本保险的适用范围为: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被劫,满60日仍未找到下落的全车损失,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证明;
◆被保险机动车整体被盗、被抢、被劫后损坏或车上零部件丢失,需要修理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或被劫过程中损坏需要修理的合理费用。
相关案例
鲜花餐饮公司称其名下一辆奔驰车被盗,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花花餐饮公司名下有一辆价值100多万元的奔驰车。车是公司董事长的专车,专职司机是小李。2018年7月,因为董事长出国,小李送董事长去浦东机场,把车开回公司。回到公司后,他以为那辆车是董事长的专车。由于主席出国了,没人用车,他干脆把车开回了老家。回老家的那天晚上,小李和法晓喝了不少酒,自信心不错。饭后,他们竟然酒后驾车回家。不幸的是,在回家的路上,小李不小心把车开进了河里…
一周后,花花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到派出所报案,称上述车辆被盗,派出所出具了对小李盗窃行为立案侦查的决定。
落水车辆90%在保险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小李酒后驾车,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车辆损失险项下的车辆损失。花花餐饮公司可以索赔全车盗抢险赔偿损失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全车盗抢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涉案车辆被盗、受损的风险。本案中,公安机关虽对小李立案侦查,但车辆并未丢失,小李将其盗走的事实尚无定论。且从小李的行为来看,作为专职司机,他是车辆的法定控制人,其擅自驾车外出的行为更接近于利用职务之便“搭便车”,而非转移控制权的盗窃行为。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花花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以后花花餐饮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确实是小李偷的,那么花花餐饮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保险责任。
主要的风险是-
第三者责任保险(三种责任保险)
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三责险”是“强制保险”的重要补充。
关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机动车事故中,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
◆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
◆保险人免责范围以外的损失。比如司机有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时,保险人有权拒赔。
相关案例
2017年某日中午,A公司员工沈某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要求其前往调查。沈显得有些尴尬。到了交警大队后,民警给沈看了路面监控,才发现他早上驾驶单位的重型特种作业车在一个路口左转时,车尾右侧恰好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小电驴发生了扭打。但由于工作车辆体积较大,且有轻微擦碰,司机沈当时并未注意到事故,遂离开现场。
沈回到公司后,向有关领导汇报了事故情况。领导们说没必要担心。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车辆的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将对杨进行赔付。然而,当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沈某在事发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根据合同约定属于商业三重责任险拒赔范围。
甲公司随后赔偿了杨某的相关损失,但甲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责险的理由不当,因为合同拒赔条款没有区分驾驶员的离开是明知事故而逃逸还是对事故不知情而离开,故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拒赔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当是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而不采取措施离开。如果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司机对事故并不知情,则该条款不适用。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未认定沈某的逃逸行为,且考虑到涉案车辆的体积、碰撞位置、碰撞程度,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是现实的,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驾驶人知情。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的风险是-
船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载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乘客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车辆责任保险有着广泛的应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司机急于让同事朋友骑自己的车,结果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同事朋友受伤索赔。所以如果车辆经常被人乘坐,也许买这样的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
相关案例
2017年夏天,安信物流公司司机小刘驾驶公司车辆去山东,小李陪同。不料途中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生意外——小李休息一会儿再次上车时没有关门,司机小刘却没有及时发现。而是一脚踩油门启动车辆,小李被甩出车外,后脑勺着地,不省人事。幸运的是,经过多次抢救,小李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小李顺利出院,他将小刘和安信物流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两被告分摊自己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60%,小刘承担40%。由于小刘是安信物流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从事职务行为,最终用人单位安信物流公司决定赔偿小李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安信物流公司在履行赔偿后,转而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认为该公司购买了人员责任险、三重责任险等商业车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三重责任险项下的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
事故发生时,小李是一个正在上下车的人,所以他应该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而不是“第三者”,不在三责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机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安信物流公司10万元。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正文:王家卫、任毅、阎厚
摄像:唐晨曦
制图:倪璐璐
编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