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空应用范围广泛,其《通用航空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包括四大类31项: (一)甲类通用航空包机、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和商用驾驶证培训;(2)B类空游览、直升机外载飞行、人工增雨、导航空探矿、导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巡逻、电力作业、导航/[/k0](3)C类私用驾照培训、航空空护林、航空空喷洒(洒水)、空摄影、空广告、科学实验(4)D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和飞艇,在空内进行游览;使用持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照培训、航空空喷洒(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其他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