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级干部的级别是科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关于试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划分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与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二级至三级;
(三)中央部委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四)中央部委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央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级至五级;
(五)中央部委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中央部委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委副书记,地(市、州、盟)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
(七)地(市、州、盟、直辖市)委主任、部长,县(市、旗、直辖市)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级至十级;
(八)地(市、州、盟、直辖市)委副主任、副部长,县(市、旗、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地(市、州、直辖市)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直辖市)纪委书记。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委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9-12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委各部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纪委常委、副主任:9级至13级;
(11)办事员:9级至14级;
(12)办事员:10级到15级。此外,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岗位相对应的其他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