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1.从事通用航空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和航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飞行活动需要,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指定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临时飞行空域使用前7个工作日提交相关飞行管制部门。负责批准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