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比例”一词在《公司法》中出现了7次,均见于《公司章程》的相关章节。因此,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应行使:
1.表决权(第四十二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剩余财产分配权(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4.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新资本权(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按照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的除外。”)(后两者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严格来说,“股权比例”不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公司法》全文中并未出现“股权比例”一词。只有第71条规定股东可以转让部分股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根据出资额享有相应的股权,出资比例等于股权比例。但是,股东可以基于以下内容单独就此达成一致:
1.法律依据:
法系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股东可以就公司法中不具有强制性的事项自行约定。但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一致,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
2.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运作有时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对其实际出资额和持股比例进行约定。此类约定不影响公司资本担保公司债权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不是逃避法律的行为,应该属于公司股东。
综上所述,本案中,最高法院认定三股东约定一名股东全额出资但三名股东均持有股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单独约定股权比例,不必与出资比例一致。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需要提前和当地工商局沟通,因为有些地方工商局强制要求两者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