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不同“账外”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设置的账簿。“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占用或者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户或者不纳入预算管理,私自保管的各类资金。(二)表现形式不同“账外”的具体形式不尽相同。就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合法收入和属于单位的收入,也包括非法收入,如截留应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所得收入等。在资金处置上,既有合理支出,也有乱支出、滥补偿、私存私放的问题。“小金库”只是“账外”的一种形式,具体表现为:1。将公款转为私用,不列入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留归个人使用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2.虽然已经入了单位的会计账户,但只是挂在“暂”账上,或者新的一年还没有正式列账、列支,或者直接用“暂”钱冲抵支出;3.既不纳入预算管理,也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4.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财政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储,不缴财政专户存储;5.通过虚列支出、虚列报销、资金回流等形式将资金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户;6.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不上交,单独列帐存放。(三)不同的定性基础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2.“小金库”的定性依据“小金库”的权限通常有两种定性依据。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通知》第二条,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清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字〔1995〕29号):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也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四)不同的处罚依据。从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来看,“小金库”是作为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来处理的。“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要重得多,在适用处罚依据时必须坚持谨慎性原则,在适用处罚依据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1.“账外账”的处罚依据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适用于“账外账”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小金库”的处罚以“小金库”的处罚为基础,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律法规。(一)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收的税收收入及时上缴国库,设立“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税收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二)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财政收入的;(三)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未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项目入库的;(五)违反规定退还国库资金或者财政专户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存放、释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非法存放、释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自存放、释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也应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私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小金库”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公共财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统一财务核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