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不一定。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下列标准规定: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
(2)阵亡士兵的家属: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居住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三)“三属”孤老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四)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