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人员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者间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