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他们也可以被送到感化院接受矫正和教育。
1、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从事淫乱、色情或卖淫;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烟和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