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期限。双方未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优于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得以强令、胁迫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2.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一切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还包括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受到限制,和其他劳动者是平等的。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还是三年期、五年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则劳动合同期的前一期(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一周,也可能是一个月或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计入整个劳动合同期。
试用期后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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